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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91号刘某某涉嫌重婚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邢台市清河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丈夫鞠某某2003年7月1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宋阁村的宋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居住在宋某甲家。2016年8月13日刘某某与宋某甲生育一名男孩,取名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与鞠某某结婚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刘某某病历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鞠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雁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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