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晚17时许,在大名县万堤镇前屯村清伊轩饭店内,大街镇桂村的桂某某因要工资与该饭店服务员褚某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褚某某将桂某某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桂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彬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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