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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207号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162.8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大名县王村乡柏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东赵庄村路段(常元公路)时,逆向与对方向行驶梁某某驾驶的“金万福”牌电动三轮车碰撞。此事故造成被害人梁某某、邵某某、任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郑雁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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