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214号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大名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黑色迈腾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D**),行驶至张集村路段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小轿车的司机发生争吵,被告人宋某某驾车掉头追上对方,随后与对方司机发生争吵。对方司机冯某某报警,被告人宋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