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镇**村,现居该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0年8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E**号灰色朗逸轿车在大名县旧治乡李八牌村通过用强光照射、用带有粘鼠板的粘杆拍打的非法方式及工具捕捉壁虎185只,经鉴定,涉案的185只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带有粘鼠板的粘杆、头灯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刘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郑雁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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