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冀南新区**派出所辅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用魏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等书证;2.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买卖非法买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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