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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226号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冀南新区**派出所辅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年11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用魏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等书证;2.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买卖非法买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11月10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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