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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245号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现住临西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的情况下,多次收购汤某某、常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79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犯汤某某、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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