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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29号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大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永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215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卫河桥西桥(临大线39KM)时,与桥面上非机动车道内作业的卫生清扫工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跌落桥下卫河中溺亡。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跌落卫河水中溺死。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旺

二〇二〇二十一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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