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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37号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媒体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科技创园。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现住鸡泽县小寨镇刘马昌村玉兴胡同5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上伪造的假记者证等证件,利用假记者身份和被告人陈某某依托“燕赵焦点”公众号、“邯郸校园通”公众号、“河北太行网”公众号以及其他自媒体平台发帖、删帖等方式,多次要挟他人,索取财物以从中获利。

1.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燕赵焦点”等公众号上发布、转发曲周县四疃镇禁烧不利的负面帖子后,曲周县开发区工作人员刘某某通过谷某某给李某某5000元。收钱后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删帖,并让裴某甲(另案处理)帮助册除一外网上的帖子,后裴常某甲排裴某乙(另案处理)将该贴删除。

2.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在“燕赵焦点”等公众号上发布、转发成安县第三中学乱收费的负面帖子后,成安县第三中学校长赵某某和成安县常某某到大名县送给李某某5000元。后李某某安排范某某删帖,并给裴某甲1000块钱让其帮助删帖,裴某甲未删除成功。

3.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要曝光大名县铺上镇西李二庄一收粮点违法占地为由,索取大名县铺上镇国土资源所苗某某所长1000元。

4.2018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删除大名镇卫生院没有处理垃圾的负面报帖子为由,索取大名县大名镇卫生院两箱大名府酒。

5.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燕赵焦点”等公众号转发衡水市饶阳县交警大队的一负面帖子,向消费日报记者邵某某索取2000元后删除该帖。

6.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太行网”公众号发布曲周县盛世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长安小区违规预售问题的负面帖子,以不拿钱就报道为由,索取该地产公司员工张某某5000元。

7.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燕赵焦点”公众号转发龙王庙镇三角店村“博睿小学”、“恒瑞双语幼儿园”负面帖子,李某某通过王某甲向王某乙索取删帖费1000元。

8.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今日头条”等公众号转发“河北省无极县小产权房为何能够正常生存”的负面帖子,向旅游商报社记者杨某某索取2500元删帖费。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兆宽伪造了中国新闻社河北分社的李某某《新闻记者证》,发证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统一编号G13001400000186;伪造了太行早报网李兆宽的《新闻记者证》,发证日期2017年1月3日,统一编号B110095150085。经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统一编号为G13001400000186、B110095150085的李兆宽《新闻记者证》是假记者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新闻记者证等书证;2.谷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转发负面帖子要挟被害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平

  检察官助理:杜泽田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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