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10分许,在大名县北京路福久花园小区大门门岗处,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因进小区车牌无法识别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告人林某某持菜刀将常某某面部砍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耿某某和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旺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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