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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60号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村,现住大名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冀D**)在大名县大名镇贵乡路北段行驶,后在北京路与贵乡路交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魏洪涛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后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魏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名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中共大名县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大名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公安机关对魏某某人身检查、信息采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雁冰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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