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65号庞某某涉嫌诈骗、故意毁坏财物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庞某某以馆陶**工程公司和聊城莘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大名县**售楼部对外销售8套商品房,隐瞒房产已经销售的事实,又将涉案房产采用一房多卖手段卖给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骗取购房款共计3083795元。

二、2017年10月27日16时许, 在大名县**小区2号楼1单元2楼西户,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告人庞某某将张某甲头部打伤,并将张某甲屋内茶具等物品毁坏。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58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坏物品照片;2.内部认购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将多套房屋重复销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庞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