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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67号王某某涉嫌诈骗案、姚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每证800元到1000元不等的价格为柳某某等13人办理了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王某甲从中骗取10700元。

2018年12月19日,在邯郸市邯山区小北堡村姚某某出租房屋内,大名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被告人姚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5份、身份证件5份及多种空白假证件、假印章、裁卡机等用于制作假证件的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及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敬彬

检察官助理:魏良帝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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