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奥迪牌轿车行驶至大名县大名镇京府大街江南苑小区北侧一彩票站门市滋事,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奥迪牌轿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表现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彩票站门市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平
检察官助理:杜泽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