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福特牌银灰色福克斯轿车(车牌号冀D**),途经大名县城北京路贵乡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景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大名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景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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