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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招远市**庄基地清算其丈夫工时时,与被害人步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持马扎将步某某头、面部及右手中指打伤。经法医鉴定,步某某其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血肿、右手中指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招远市公安局齐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步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招远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18年7月15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随文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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