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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61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2号,现住址:同上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前两次以小额进货当日支付货款给受害人赵某甲。第三次在 2014年2月24日孟某某虚构自己在飞宇标准件商城22排A9有标准件门市和大车,到受害人门市购买螺母承诺货到次日付款,取得当事人信任后,赵某甲把424件螺母(价值91000元)送到孟某某指定的沙河捷通物流公司门口配货,装车后孟某某随车将螺母拉到山东滕州**螺丝店,送到赵某乙指定仓库。次日赵某甲向孟某某索要货款时发现孟某某手机联系不上,该人失去踪影。后经调查山东**螺丝店赵某乙、褚某某于2014年4月份将孟某某送的螺母货款价值85264元全部给孟某某以现金和承兑汇票方式结清,剩余100件不合格螺母退还孟某某本人,孟某某供述将剩余的100件螺母按市场废铁价格卖个滕州姓张 (具体姓名不详)商户,骗取的货款到手后用于还其他账务和吃饭喝酒等挥霍。另经调查飞宇标准件商城22排A9门市不是孟某某门市,系房东成某某租给南滩头闫某某使用。

  于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褚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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