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030319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持CID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J798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S202线二桥收费站南50米附近路段处,被常楼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宋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1.5mg/100ml,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14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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