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镇**村**区**号,现住户籍地。2014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苗庄村被拆迁村民张某甲带着安装工人到苗庄村委会兑付给其的**小区四期门市安装卷帘门时,遭到张某乙(已判决)的阻拦,随后彭某某(已判决)赶到现场对张某甲进行辱骂和推打,彭某某拾起砖头砸向卷帘门并用脚毁卷帘门,张某甲将卷帘门及门框从门市内扔出之后,张某甲妻子李某甲及张某某一方亲朋李某乙,杜某某,李某丙, 张某甲等人陆续赶来现场与彭某某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彭某某安排在现场的王某某(已判决),张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召集人员赶来现场, 接着裴某某(已判决),孙某甲(已判决),武某某(已判决),郝某某(已判决),李某丁(已判决),李某戊(已判决),孙某乙(已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等人陆续来到现场,参与并加入到打架当中,其中裴某某,武某某分别手持长刀、木棍,其他人采用拳打脚踹的方式对张某甲一方人员进行围堵、殴打。在公安民警赶来现场多次阻拦,制止的情况下,彭某某、张某乙一方召集人员仍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造成对方多人受伤。其中张某甲,李某乙,杜某某三人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张某乙在冲突中被张某丙(行政处罚)用破头砸伤头部,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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