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东港区**花园小区,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宋某丙,曾用名宋某丁,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东港区**花园小区,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丙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宋某甲与庞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17年5月份至今,被告人宋某甲在已有配偶且二人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宋某丙在日照市东港区**花园小区,公开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且育有一子。被告人宋某丙在明知宋某甲有配偶的情况下,而实施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宋某丙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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