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送外卖至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树呆熊网珈”时,发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力帆”牌电动车(车钥匙插在车上),便心生贪念,将该车盗走,停放于其租住的**小区车棚内。经鉴定,“力帆”牌电动车的价格为2343元。涉案车辆已于2019年10月28日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
2. 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