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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薛某某盗窃(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柳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乡**村,住本村。2016年7月因盗窃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5月因盗窃罪被偏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镇**村,住本村。2012年因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驾驶晋J****9雪佛兰小车从离石来到柳林县高家沟乡农贸市场和柳林县城内红枣文化节活动现场闲窜时,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袁某某等人不注意的时候,将该6名被害人的手机盗走。

案发后,柳林县公安局将手机全部返还被害人。2019年10月23日经柳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六部手机的认定价格为4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丙、薛某丙、问月梅、刘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 、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崔小丑、薛某甲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许兵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14份,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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