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庄某某,曾用名庄某某,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某某镇某某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小区***号,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鲁******/QXJ28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沿青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蒋家庄子村路段时,与步行横过公路的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庄某某在现场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检察官助理:许传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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