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街**区**号,现住户籍地。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6年5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康某某、张某某(已判决)、 康某甲(已判决)、殷某某(已判决)四人到邯郸市复兴区**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下将王某某的一辆牌照号为冀D**的江南奥拓牌轿车盗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882元。该车辆已起获。
2、2012年11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张某某、康某甲、殷某某四人到邯郸市复兴区“**第二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牌照号为“冀D**”的红色普桑轿车盗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176元。该车辆已起获。
3、2012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张某某、殷某某以QQ聊天的方式将宋某某骗至邯郸县**村铁**家属院的出租屋内,限制宋某某的人身自由7天。在此期间,殷某某殴打宋某某并强行脱宋某某衣服时,让被告人康某某帮忙按住宋某某双手,并让被告人康某某将宋某某衣服脱掉,后二人离开出租屋,康某甲在他二人离开后,强行与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4、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殷某某、张某某打电话将李某甲和其同学李某乙骗至邯郸县**镇**村康某甲家中,后张某某不顾李某甲的强烈反抗,在院内的一辆奥拓轿车上强行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殷某某、康某甲两人不顾李某乙的强烈反抗,在康某甲家北屋内床上先后强行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殷某某、康某甲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康某某在现场观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2.证人殷某某、康某甲、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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