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因犯抢劫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上旬的一天、2020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2020年6月初的一天、2020年6月15日14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区**单元**被告人刘某某家,刘某某四次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楼下帮助其卖冰毒,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00元、300元、2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每次各一小袋冰毒,被告人刘某某和张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还于2020年5月中上旬、2020年5月下旬、2020年6月15日下午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于2020年5月中上旬、2020年5月中下旬、2020年6月15日下午容留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鞍)公(刑技)鉴(化验)字[2020]028号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检材2020LH029-JC001(马某某处扣押0.1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2020LH029-JC002(刘某某处扣押0.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2020LH029-JC003(刘某某处扣押0.07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2020LH029-JC004(刘某某处扣押0.06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一个、冰壶二个、VIVO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截图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刘某某利用自己的住房收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二人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富晓秋
代理检察员: 许美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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