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栾城区**路**村村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岩青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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