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住本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柳林县青龙购物广场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5.4mg/100ml。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许兵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