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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 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社区**路居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皖**白色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寨路312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车辆通行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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