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江西省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8年5月至7月期间,为了解决工程土方堆放问题,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用装载机将工程土方填埋至景德镇市**林场**分场**林班**小班。后被告人戴某某将该林地平整,居中联系其所在的**小组,由**小组将该块林地租赁给徐某某用于铺设青石片道路、搭建板房,租期十年,租金每年三万,并将第一年租金三万元作为平整费用支付给了被告人戴某某。
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6.9亩,其中,建板房及放入青石片的平整林地面积为14.6亩,其他未放青石片的平整林地面积为2.3亩。森林环境破坏严重,表土层被破坏。林种类型为一般用材林。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左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向虹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万元暂扣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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