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新版(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林府饭店门前停车场内,因单某某停放的鲁K*****黑色奔驰轿车阻挡车辆进出而心生不满,被告人李某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损该奔驰轿车右侧车身车漆。经认定,单某某的奔驰轿车被损毁部分价值为人民币1008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27日赔偿单某某各项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志芳

检察官助理 于忆卿

202051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