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蔡中强,曾用名蔡有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现租住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因盗窃,于2014年5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中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中强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在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前双岛村及北山村等地,采用撬门破锁、砸玻璃等手段入户盗窃三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中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中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姜黎黎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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