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5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区*巷**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朋友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村**号华宝商行喝啤酒至10月17日0时许,后于0时38分许驾驶粤B88***号牌小型汽车从上述地址行驶至松岗街道**大道与**路红绿灯交叉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方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5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敬杨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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