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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盗窃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67XXXXXX,汉,无业,文盲,住福建省建瓯市西大街X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 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到武夷山市东峰街菜市场,趁被害人范某某买菜不备,从其随身的携带挎包内盗走现金138元。同日,方某甲在武夷山市XXX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扣被盗资金,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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