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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大友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曾大友,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01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大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曾大友驾驶一无牌摩托车从漳平市**镇**村家中到漳平市桂林街道**村**号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在被害人家一楼客厅盗走皮带一条。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皮带价值人民币93.1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大友在盗窃郑某某财物后又到漳平市**街道**村**号被害人俞某某家经营的食杂店内盗走现金734元及金龙鱼牌5L装花生油一桶。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花生油价值人民币59.8元。

同日,被告人曾大友在漳平市**镇**村家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曾大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皮带、花生油等;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大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大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大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大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大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大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大友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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