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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永检刑一刑诉〔2019〕513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辖区道路新洺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政府街交叉口北侧时,撞到头南尾北韩某某停放在新洺路道路最东侧的冀D**号小型轿车的头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送检,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20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0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韩某某车损费,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公证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现实表现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沙司医鉴中心[2019]酒鉴字第128号酒精检验报告、邯永公(物证)鉴(痕)字[2019]1255号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19年12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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