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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乡**屯**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C****9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东区**大道**街路口时,因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民警发现并查获。查获后,执勤民警立即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酒精为15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

2020年12月14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查询记录、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别材料、检定证书、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会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月

检察官助理:赵艳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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