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漳县**乡**村委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朋友李某甲、陈某某、东某某在位于漳县**乡街道东某某家的百货店里喝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前往漳县**乡**村的家中休息,当车辆行驶至**乡街道菜市场门口附近时,其发现前面有一辆大型客车在道路右侧行驶,准备超车时追尾徐某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甘J****的大型客车,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60.53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军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各1份。
4补充证据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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