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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464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现住该村,无业,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3日被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与当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在“七星互娱”手机赌博软件中参与赌博,后成为“糗逗麻袋” (魏某某)拉手,往魏景卫开设“浪哩个浪”的圈子拉入970人参与赌博,其使用40431****@qq.com支付宝账号为参赌人员收支赌资组织赌博,参赌人员每赌一局魏景卫给其返利1元 经调取冯宝童支付宝账号:“40431****@qq.com”共收取赌资6636813元。李某某供述共获利15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立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交易明细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游戏截图、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李某某交易明细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游戏截图、手机微信截图、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魏某某供述与辩解;3、李某某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担任赌博平台代理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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