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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招摇撞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2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于2018年9月7日将本案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4日,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海淀区、朝阳区等地冒充“赵某某秘书”(赵某某原任**局****处**中央组织部**,现任**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身份与下列被害人交往,并从本市朝阳区潘家园等地以几千元的价格购买了署名为“某某”、“胡某甲”等人的书法作品,向多名被害人谎称该作品为真迹,并利用自己的身份以几十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还利用上述身份在办理婚礼和给孩子办满月酒的过程中,收取大额钱款,后将所获钱财均用于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赵某某的秘书”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发有署名为习某某的“凌云之志”书法照片,被害人崔某某(女,35岁)通过张某某朋友圈看到后,有购买之意,便与张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相见,商议购买书法作品的相关事宜。张某某提出以购买其销售的毛家酒送作品的方式卖给崔某某一幅。2017年6月3日,被害人崔某某将560000元酒款支付给张某某,同日张某某按照与李某某事先约定的卖字价格转给李某某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二、2017年11月19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赵某某秘书”的身份,卖给被害人张某某(男,43岁)一幅署名为习某某的“梅某某香”书法作品,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到被害人张某某给付的人民币200000元。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赵某某秘书”的身份从被害人张某某处索要毛家酒10箱左右,使用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宝马轿车一辆。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三、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以“赵某某秘书”的身份在微信上发布署名为习某某、胡某甲等人所写“凌云壮志”和“壮志凌云”书法作品照片,被害人马某某(男,49岁)欲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经与李某某商议,最终定价为人民币200000元一幅。2018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收到被害人马某某给付的人民币400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2幅书法作品交给马龙成,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四、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赵某某秘书”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男,36岁)交往过程中,先后卖给被害人王某某署名为习某某、华某某等人的书法作品共计二幅,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被害人王某某给付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五、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赵某某秘书”的身份,在朝阳区“中国会所”、海淀区香山等地借举办婚礼及举办孩子满月酒之际,邀请朋友百余人,并利用其身份在办婚礼时收取现金,其中收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800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李某某办理孩子满月酒时候收取被害人张某某给付的金质长命锁一个,被害人周某某给付的金锁一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字画照片、手机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胡某乙等六人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检查、扣押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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