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永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层**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1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15分许,杜某某驾驶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永年区永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洋大街与新名南路交叉口时,将沿永洋大街由南向北步行的闫某某碰撞,造成闫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杜某某没有饮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永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永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款证明,谅解书;2.证人闫某甲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年区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