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组**号,现住该村,籍贯河北永年。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复兴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籍贯河北邯郸复兴区。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在永年区**物流中转中心工作的杜某某、常某某,在上班装卸货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装衣服的纸箱开口,后盗取纸箱中的两件宝姿牌男士黑色中长款羊绒大衣并将纸箱口封好。经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件宝姿牌男士黑色中长款羊绒大衣价值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杜某某,常某某基本情况、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到证明、发还清单、衣物照片、杜某某,常某某证明材料、货品价值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现实表现及前科、户籍证明;2.证人徐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永年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频监控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常某某二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检察官助理:王蒙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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