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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7********,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新民街**组,现租住日照市东港区**楼街道**村。2004年9月28日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5日晚,在张某某(已判刑)经营的日照市岚山区**街道**路芭提雅KTV,因张某某与徐某某发生语言冲突并动手殴打,同在该KTV的张某甲(已判刑)、姚某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杨某某即上前殴打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其中张某甲拿菜刀砍、被告人杨某某持木棍和啤酒瓶打二被害人,致二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左尺骨骨折、王某某颅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地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张某甲、姚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一份。

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17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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