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街道**庄**村**号,案发前常住于招远市青苹果网吧。200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1月5日因盗窃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招远市**维网吧上网时,发现韩某某上网时将一部VIVO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充电,遂趁其在座位上睡着之机,偷走该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2019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招远市**路**路东北角**果奶茶店门口,盗窃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二轮变速自行车,价值人民币约100元。
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招远市**路路南老面包车站公交站牌后面,盗窃闫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棕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归案后,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刘某某、孙某某证言;失主韩某某、吕某某、闫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20年3月17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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