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晋城市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4日因吸毒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街**巷**号,住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夏天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收取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苗某某、杨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8克,金额1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收取苗某某现金800元,在晋城市城区黄花街路边向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8克。
2、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分两次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1400元,在晋城市城区黄花街路边向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克。
3、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在晋城市城区黄花街路边向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5克。
4、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700元,在晋城市城区黄花街路边向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
5、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分两次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在晋城市城区黄花街路边向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克。
6、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杨某乙微信转账2000元,在晋城市城区红星公寓向杨某乙贩卖毒品冰毒2克。
7、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杨某乙微信转账1200元,在晋城市城区红星公寓向杨某乙贩卖毒品冰毒1克。
8、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杨某乙微信转账1400元,在晋城市城区红星公寓向杨某乙贩卖毒品冰毒1克。
9、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杨某乙微信转账1000元,在晋城市城区玉龙湾向杨某乙贩卖毒品冰毒1克。
10、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杨缪娜微信转账800元,在晋城市城区玉龙湾向杨缪娜贩卖毒品冰毒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苗某某、杨某乙、赵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
二、杨某乙、赵某某的犯罪事实:
1、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乙在其居住的红星公寓、玉龙湾房子里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2次。
2、2020年7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在晋城市海天大酒店1407房间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3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云峰
检察官助理:李 雪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赵西取保候审在家。(杨某乙联系电话1536456****赵某某1870356****);
2.案卷材料4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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