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滨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4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于在担任原滨城区某某社渤海*路分社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规定,未严格审查贷款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用途、贷款合同等,未严格履行双人尽职调查等职责,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虚构贷款合同的郑某某等20人发放贷款20笔,共计人民币560万元,致使上述贷款逾期不能归还。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原滨城区某某社渤海*路分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将上述20人贷款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尚欠本金545.9万元,利息61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郑某甲因经营饭店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贷款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指使郑某某办理五户联保贷款。郑某甲遂找到郑某乙、刘某某等人虚构五户联保。2010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安排信贷员侯某某,以经营饭店的名义向郑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郑某甲未清偿。因杨某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遂将该笔贷款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2、2010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郑某乙系郑某甲联系的顶名贷款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虚构五户联保,安排信贷员侯某某以买地砖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后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3、2011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系郑某甲联系的顶名贷款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虚构五户联保,安排信贷员侯某某以经营**豆浆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后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4、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借用李某某的名义,未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虚构五户联保,以经营肥料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后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5、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安排信贷员侯某某以经营酒店的名义向苗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由刘某甲用苗某某贷款银行卡操作转入刘某乙社账户。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因杨某某借用了刘某甲资金,遂将该笔贷款剩余的190095.07元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6、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马某某系杨某某联系的顶名贷款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虚构五户联保,安排信贷员侯某某以经营宾馆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由刘某甲用马某某贷款银行卡操作转入刘某乙社账户。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因杨某某借用了刘某资金,遂将该笔贷款剩余的192169.05元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7、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某某系刘某甲联系的顶名贷款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虚构五户联保,安排信贷员侯某某以经营宾馆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由刘某用韩某某贷款银行卡操作转入刘某乙社账户。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因杨某某借用了刘某甲资金,遂将该笔贷款剩余的189923.77元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8、2010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甲系杨某找来顶名贷款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虚构五户联保,安排信贷员侯某某以经营宾馆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由刘某甲使用王某某贷款银行卡操作转入刘某乙社账户。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因杨某某借用了刘某资金,遂将该笔贷款剩余的187963.2元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9、2010年8月,王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帮忙办理贷款10万元。杨某某提出用王某乙的名义办理贷款20万元。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以经营美容美发的名义向王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将该笔贷款剩余的10万元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0、2010年6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职责,以经营快餐厅的名义向宋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1、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职责,以经营美发厅的名义向王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被杨某某借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2、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职责,以经营食品的名义向董某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被杨某某借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3、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职责,以经营地砖的名义向崔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崔某甲哥哥崔某乙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未清偿。因杨某某借用了崔某乙170万元,遂将该20万元贷款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4、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职责,以经营酒水的名义向杨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于购买酒水。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因杨某某借用了杨某乙的资金,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5、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借用董某乙的名义,未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以购买蜂蜜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6、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借用张某某的名义,未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以购房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7、2012年2月,董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申请贷款。杨某某因某某房地产项目资金需要,向董某借款170万元。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向董某乙发放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董某未能清偿。因杨某某借用董某资金,遂将该笔贷款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8、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以购买装饰材料的名义向高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被杨某某借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19、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借用张某乙的名义,未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以购房的名义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由杨某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20、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等职责,以购买板材的名义向苏某某发放贷款100万元。放款后,该笔贷款被杨某某借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无力清偿,遂整合至其个人名下,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娟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65******。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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