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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区;2009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网络注册成为某某部落游戏的推广代理员,以售卖某某部落游戏“房卡”挣取差价获利,为最大限度谋取利益,林某某先后利用微信、闲聊软件招揽人员在微信群、闲聊群内利用某某部落内游戏名称为“岚山推倒胡”的麻将游戏组织群成员赌博,林某某作为群主,规定在其管理的赌博群内通过积分计算输赢,每一分为20元,林某某会经常在微信群里发送购买“房卡”的链接,参与赌博人员“房卡”不够用时,就直接点击林某某发的链接进行购买,有时候为了购买“房卡”方便,参赌人员会收藏林某某发送的链接进行购买,在管理赌博群的过程中群内参赌人员不及时支付赌资时,林某某会先行垫付,然后再找欠付赌资的人索要赌资,有时也代为收取赌资进行转交。

在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林某某为了维系自己非法经营的赌博群,采用更换微信群、微信账号的方式逃避腾讯公司对涉嫌赌博微信群及群主的封号打击,期间使用微信群组ID为

232******@chatroom、23559****@chatroom等12个微信群组织他人在群内赌博;2019年6月份开始陆续使用闲聊账号***521创建的闲聊群(账号为****520)组织他人赌博,该闲聊群内共有韩某某、苏某某、艾某某等参赌人员74人,均是从前期林某某建立的微信赌博群内迁入,另外,还有胡某某、李某某等14人只在林某某建立的微信赌博群内参与赌博,共计先后有88人在林某某建立的赌博群内参与赌博;经统计,以上参赌人员通过闲聊红包共支付赌资22.2011万元,通过微信红包共支付赌资217.609万元,共计涉案赌资为239.8101万元。

自2018年11月14日以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共从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回款(销售房卡收益)20.1838万元并予以提现,至案发时其代理账户余额为0.23648万元,到案的参赌人员通过林某某发送的“房卡”链接购买“房卡”累计13.5万元,林某某从中至少非法获利5.4万元,以上各参赌人员购买“房卡”均在林某某组建的赌博群内使用。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苏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查询数据CD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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