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2********,藏族,不识字,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四川省炉霍县****乡*村。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格某某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到炉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1*********,藏族,不识字,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泽某某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炉霍县公安民警在下罗科马乡抓获,同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本案被告人格某某和泽某某以二万五千元(买牛时付了一万五千元现金)的价格在翁某某、翁某某(已判决)处购买11头被盗牦牛,后被告人泽某某与阿坝州小金县祝某某(牛老板)联系后,两人以五万六千元的价格将被盗的11头牦牛转卖给祝友君。所得赃款两人均已平分。
经炉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洛某某、就某某、周某某家的9头牦公牛价格鉴定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元整(62100元);价格鉴定标的二头牦公牛(每头牦公牛500斤左右)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泽某某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情况下收购11头牦牛,而予以转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告人格某某主动到炉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泽某某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川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格马泽翁现羁押在炉霍县看守所,被告人泽仁多吉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卷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9份.
4.换押证1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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