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8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同年5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10日、同年6月1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同年5月11日、同年7月1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梁某某隐瞒其本人婚育情况,谎称其本人单身、家境富裕、家庭经营木材和餐饮生意、名下有多辆豪车、在澳门有放贷款收取利息等,使用虚假身份“梁某丙”与被害人谢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交往恋爱,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在澳门的放贷款未能收回、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资金周转、需要发工资给员工、个人创业需要资金等理由,分别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0343.6元、谢某某人民币96670元、邱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理车牌的名义,虚构办理车牌需支付办理居住证费、照相费、选号费、临时牌费、交接费等,后又虚构其本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资金、本人被公安机关抓需要保释金、股东被抓需要保释金等理由,先后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65000元。
2018年10月22日,民警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榴苑路河南西新街5巷6号303梁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世邦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01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骏贤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扣押物品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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