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62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小学,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118经本院批准,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40分许,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永年辖区道路中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东滩头村路口时,与沿永年区东滩头村至西滩头村乡间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甲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申某某证言;2、书证: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所驾驶机动车照片、现实表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6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