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同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安街与南环路交叉口南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验。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